采購代理機構和招標代理機構下面的行為不能做
招標代理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招標或采購代理的中介機構,隨著國家對招標代理和采購代理的放開,政府對招標代理和采購代理從事前監督轉變為事后監督和管理,財政部門對采購代理機構開展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的政府采購項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根據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聽宴請、旅游、娛樂,不得不得接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對于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擅自終止招標活動;未按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未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違法律法規進行重新招標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未妥善保存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的等,財政部門可能會對招標代理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處罰。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編制采購需求,具體要求請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中標人,不能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不能為采購項目設定最低價。
2020年6月10日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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