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實務操作(一)
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或政府采購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小編整理了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的一些實務操作技術,與各位招標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共享。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溝通,是重新招標還是選取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
2、中標通知書發放的時間要求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中標公告、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何時公布中標候選人?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4、哪些投訴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超過投訴時效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2020年6月14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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