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非招標采購的幾種方式
非招標采購是指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標準限額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如上文說的二次公開招標后流標的,經批準后可采用)。根據2014年財政部頒布實行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三種方式。
1、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條件: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的;非招標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招標人拖延造成招標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3、詢價采購
詢價采購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從上面分析來看,無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只是對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做了明確規定,但對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來說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財政部門不應對工程項目的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審批。只要具備工程屬性,且達到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就屬于招標投標法的管理范疇,不需要財政部門審批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