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異議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一旦開標結束,投標人離開了開標現場則不再有對開標提出異議的權利??陀^地說,由于開標時間有限,基本上不可能書面提出異議和書面答復異議。為了防止口頭異議和口頭答復可能出現的問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現場單獨制作異議和答復的書面記錄,并在答復結束后由異議提出人和答復人簽字確認。那么,在開標現場提出的異議具體情形有哪些呢?
開標現場可能出現對投標文件提交、投標截止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開封、唱標內容、標底價格的合理性、開標記錄、唱標次序等的爭議,以及投標人和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這些爭議和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將影響招投標的有效性以及后續評標工作,事后糾正存在困難或者無法糾正。
對于開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投標人認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者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確認;投標人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當場給予解釋說明。
2020年6月17日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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