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敘綜合評標法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當前國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中比較通用的評標辦法,深受招標人和招標代理公司歡迎。該辦法首先要求招標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評分細則和編制標底,評標專家評標時按評標辦法從技術、商務和資信等幾個方面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行分項評分和加權累計計算綜合分,得分的多少決定投標人排序。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 綜合評價法應當對每一項評價內容賦予相應的權重,其中價格權重不得低于30%,技術權重不得高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