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
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采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提出了相當具體的要求,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從事政府采購代理的專業人員、場所、設施和制度等方面。今天小編和大家分享采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
1、名錄登記
名錄登記是采購代理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第一步。具體可參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122號)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2、及時補充完善登記信息
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已于2018年3月1日前完成名錄登記系統升級改造,并以短信、系統提示等方式統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按照該辦法規定補充完善專職從業人員、自有場所設施情況等登記信息。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相關登記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及時告知審核結果。當年5月1日起,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登記信息不符合該辦法要求的采購代理機構從名錄中暫時移出并暫停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待其登記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復。
3、符合開展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條件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另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還指出,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4、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除此,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5、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明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另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也指出,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6、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策法規和業務的專職從業人員
參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