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及注意事項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允許招標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出投標邀請書,而不必發布招標公告。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約招標投標費用,從而提高效率。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邀請招標適用范圍如下:
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2、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3、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屬于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邀請招標與公開招標相比,投標人數量相對較少,競爭開放度相對較弱;受招標人在選擇邀請對象前已知投標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會損失應有的競爭效果,得不到最合適的投標人和獲得最佳競爭效益。有些招標人甚至利用邀請招標之名行虛假招標之實。為此,應依法經招標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認定后,方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2020年6月22日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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