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的違規操作
評標委員會是指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由招標人(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建,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的臨時性權威機構,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合法合規是整個招標項目能否公平正義進行評標的重要前提和必備條件。有哪是評標委員會可以做,哪些是評標委員會不能做的呢,是違規操作?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1、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2、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1、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2、擅離職守;
3、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4、私下接觸投標人;
5、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6、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7、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8、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