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疫情下的電子招標投標看《招標投標法》修訂的現實意義
庚子鼠年春節前夕,一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發,國內的社會生產和工作秩序都受到了嚴峻挑戰?;仡櫼咔槠陂g的招標投標行業,也遇到了疫情和電子化業務實施的雙重挑戰。
一、疫情之下的電子招標投標
據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的數據顯示:2020年2月10日至16日(春節后第二周),與之對接的平臺累計新發布招標公告6696個,完成中標金額299.74億元,成交標段數量1724個;而2019年2月25日至3月3日(春節后第二周),這一組數字分別為12844個、664.74億元和6387個。從數據對比看,2020年春節后的招標投標市場相對低迷。
為有效應對疫情,保障疫情期間招標采購工作的安全穩定運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及時對疫情期間的招標采購工作做出部署。2月6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要求“有條件的地方盡量在線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2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以下簡稱“170號文”),要求“全面推行在線投標、開標”,“積極推廣電子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2月19日,中招協發布《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支持企業盡快復工復產加快實施招標采購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的倡議書》,目前已得到近500家招標投標單位和業內平臺的積極響應。
在業務支持層面上,目前通過EBS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達220多個。按照檢測標準,一星級平臺可滿足全流程電子招標投標的基礎操作,三星級平臺在支持全流程電子化的基礎上還具備相關輔助和配套功能。應該說,以當前的平臺數量來應對春節后的項目運行是綽綽有余的,而且平臺一側的反應也比較積極迅速,各平臺建設、運營單位及軟件生產商在文件發布前已就“不見面”評標提出了解決方案。但從前文數據看,招標投標活動還是被疫情打了個措手不及,電子化實施尤其是在線評標并不盡如人意。原因在哪里呢?剔除招標投標活動上下游業務端的影響,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其一,全流程電子化的招標投標市場氛圍尚未充分形成。2013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聯合頒布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令〔2013〕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這期間,電子招標投標事業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并且在平臺體系化建設、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電子化行政監管、制度和技術保障、信息的拓展應用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對比《“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發改法規〔2017〕357號)的目標和任務,當前實現的互聯互通只是信息的單通道傳輸,三類平臺的協同還存在區塊分割或交叉操作,行政監督部門的推動力度和實施要求不一,已建平臺不能充分發揮效用……總之,從市場環境和業務實施層面看,全流程電子化的市場環境和氛圍還沒有充分形成。
其二,極端環境下有法可依的電子化操作方式失靈。電子招標投標是新技術對傳統產業的革新和改造,但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和疫情期間大家互不見面的極端環境下,部分有法可依的線上操作難以實施。首先,CA缺席導致無法進行線上操作。電子交易平臺基本采用CA進行平臺操作的身份認證,但疫情改變了大家春節后的工作安排,很多人因CA介質不在身邊而無法開展業務。其次,集中在線開評標尤其是在線評標受到了挑戰。20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線進行”,鑒于此,業務實施中多采用集中在線評標,遠程異地評標也基本是讓專家分散在指定的達到法規要求的場所進行。為減輕開評標場所的壓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在170號文中提出“注重發揮社會力量積極性,增加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開標評標場所的服務供給”,同時規定“在監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許在社會化交易場所開標評標”。從行文中可以看出,“社會化交易場所”是有標準的場所,不包含私人住所;“監管到位”則不僅是對項目的監管,還包括對“平臺”和“場所”合規性的認定或公信力的認可。而疫情防控期間很多人都居家辦公,難以實施有效監控,所以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電子評標”很難執行。
當然,疫情之下,也有一部分招標項目克服困難完成了開標評標,還有一些處于特殊情況的項目(如只有1家投標人)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監管到位、項目可控的情況下選擇了視頻會議等評標方式,但很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選擇了延期。
二、招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現實意義
基于疫情期間電子招標投標實施上的癥結和窘境,再回看國家發展改革委2019年12月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其中一些條款的修訂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和建設意義。
首先,《征求意見稿》強調了電子招標投標作為招標投標活動業務實施方式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的發展進程?!墩髑笠庖姼濉沸略龅谄邨l要求,“國家推廣以數據電文形式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推進交易流程、公共服務、行政監督電子化和規范化,以及招標投標信息資源全國互聯共享。”并且明確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同時要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和運營機構應當確保平臺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條款從統一作業方式、擴大資源共享、提升監管效力、嚴格市場載體等方面對電子招標投標做出了根本性要求,既重申了20號令關于電子交易、公共服務、行政監督三個平臺聯動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業務模式,又強化了對依法必招項目作業方式的要求,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電子交易平臺要滿足技術規范和監督管理的雙重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新增第七條將更有利于各方責任主體在業務實施上形成合力,切實提高我國招標投標的電子化進程,對整個行業的轉型升級也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其次,《征求意見稿》強調了招標人的主體責任,加強招標人在評標和定標環節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打通專家“居家評標”最后一公里?!墩髑笠庖姼濉返诙碌谑畻l增加了“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主體責任”的內容,并將原第四章標題由“開標、評標和中標”修改為“開標、評標、定標和中標”,要求招標人應按規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自主確定中標人”,還增加了招標人在委派招標人代表、輔助評標工作、向評標委會員說明項目情況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專家的評標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從條款不難看出,《征求意見稿》強化了招標人在評標和定標環節的主導作用和決定作用,釋放了專家的一部分權利,使專家評標和在線招標、投標一樣回歸到正常的業務程序,在法律框架內壓縮了評標環節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和腐敗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評標環節對“環境”的要求,使“居家評標”成為可能。而“居家評標”這一分散評標方式的推廣實施,不僅能更好地踐行電子招標投標的經濟和高效原則,在當前這種非常時期,還可以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靈活性和抗壓性,促進招標投標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相比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從68條擴容到94條,不僅強調了電子招標投標的法律地位,落實了招標人的主體責任,而且豐富和補充了信用體系建設、招標檔案管理、合同履行、異議與投訴處理等內容,并關注解決招標投標效率、低質低價中標等問題,是動作較大的一次修法,因此,其積極意義肯定不只是筆者以上兩點拙見。在當前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筆者深感以上兩點頗具現實意義和建設意見,如果在《征求意見稿》終稿里能夠得以保留,必將成為《征求意見稿》推動電子招標投標事業快速發展的助推器和加速器。
作者:張晶
作者單位:必聯(北京)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