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如何處理投標人不足三家的情況?
投標截止時間到了,投標人不足三家,依法應當廢標,投標文件是否要退還給投標人還是由招標代理公司保存?目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此并沒有做出規定,各地招標代理公司的操作做法也不一致,歸結起來主要有兩種:一是由招標代理公司簽收保存,列入采購檔案管理;二是告知投標人廢標的原因,并將投標文件原樣退還給投標人,由投標人簽字確認。到底哪一種做法更合理、適當呢?小編認為應當采用第一種做法,理由如下:
1、首先保存投標文件是證實采購過程的需要
證實投標人是否按時提交投標文件需要兩個證據:一是投標簽到表,主要是證明投標人代表確實按時到了指定投標地點;二是投標文件,主要是證明投標人確實按規定提交了響應文件。二者結合起來就可以完整地證明投標人準時投標這一基本事實,缺一不可。
采購代理機構在具體操作中,如果在廢標后直接將投標文件退還給投標人,等于是失去了證明投標人參與投標的直接證據,將使采購過程失去必要的佐證。同時,如果允許采購代理機構退還投標文件,則可能給采購代理機構留下事后“舞弊”的空間,也給監督部門事后監督檢查增加難度。
2、其次是有利于保障采購檔案的規范性和完整性
采購檔案是反映采購活動開展情況的一系列文件、資料的總和。依照采購法規定,投標文件是采購檔案的一項基本資料。從合同法角度看,招投標過程其實是反映采購合同簽訂、成立的過程,招標公告是采購人發出的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則是投標人發出的要約,定標是采購人的承諾。
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兩個基本要素。即使因廢標而使承諾沒有作出,也不能因此否定投標文件作為要約在采購檔案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保存好投標文件是保證采購檔案規范性、完整性的客觀需要。
3、再次是防范投標人在后續采購活動中進行串通
到截標時止,除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了解投標家數、具體單位等情況外,其他未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也能通過各種渠道獲悉這些基本情況。
在投標文件未予開封、直接退還給投標人的情況下,采購方并不了解原參與投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方案等內容,當采購項目在廢標后改為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時,投標人完全可能通過更改原投標報價、方案等內容與其他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實現串通。因此,將投標文件留存下來備查,有助于防范原投標人在后續采購活動中與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
最后是可以減少投標人參加后續采購活動重復勞動,減少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效率。采購項目因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后,經采購監管部門批準后可能改為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重新采購,此時如原投標人也參與到競爭活動中,
允許其以原投標文件為基礎經部分補充修改后作為新一輪采購的談判或報價文件,而不需要重新制作、提交多份“大部頭”的響應文件,可以大大減少原投標人制作新文件的重復勞動,減少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效率,而這也正符合政府采購“以人為本”的理念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