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是否可以對資格預審進行復審?
招標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懷疑時,是否有權要求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公司對資格預審結果進行復審?如果資格預審復審結果推翻了以前的結果,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委員會該如何處理?某新建辦公樓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中,資格預審工作進展順利,招標人未派出評審代表,資格預審共計產生7家投標人,招標代理公司將資格預審報告報送給招標人進行確認。
招標人仔細閱讀評審報告及排名靠前的各投標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后,質疑排名靠前的申請人A和申請人B的投標業績涉嫌造假,對資格預審評審報告不予確認,并提出兩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重新組織資格預審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招標代理公司聯系申請人A和申請人B,要求其進一步提交證明涉嫌造假的業績真實性的證明文件,并希望親自對申請人A和申請人B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招標代理機構向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招標行政監管部門申請對資格預審進行復審,并經當地主管部門聯系到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評審專家,但評審專家認為其評審沒有任何問題,不同意進行復審,且主張評委會是依據投標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的,沒有核實真實性的義務。
招標人的質疑是合理的,其復審主張并不過分。招標人對于資格預審報告的確認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其可以就評審報告的疑慮與主管部門以及通過主管部門與評審委員會進行進一步溝通。
評標委員會的反應是正常的,但是評標委員會的主張是不正確的。對于招標人的顧慮,評標委員會應予以充分尊重,對于評委會無法判別投標申請文件有關內容真實性的,評委會有義務啟動澄清程序,要求投標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證明其材料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上述案例反映出實踐中資格預審工作缺乏對材料真實性進行追蹤核查的約定,缺乏對能夠反映其真實性材料的細化要求。對此,招標采購從業者務必要高度重視,招標采購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投標人的信用管理,真正做到有放有管、放管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