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在流標后還需要發終止公告嗎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經常會遇到流標后二次招標的情況,可能一般投標人不太會注意這些細節,但是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經常會碰到,重新招標是采購代理機構不愿意見到的事,政府采購因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競爭性不足導致采購失敗,采購代理機構還需要發終止公告嗎?
(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失敗后的處理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廢標情況及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即可,至于如何通知,法律未作規定,即口頭通知、書面通知、網上公告通知、傳真電話均可。盡管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通常是以公告方式告知,按有法依法,無法依習慣的原則,應盡可能采用公告方式告知。一方面這樣做更符合交易習慣;另一方面公告通知有據可查,可追溯且公開透明。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ㄒ唬┓蠈I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ǘ┏霈F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ㄈ┩稑巳说膱髢r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ㄋ模┮蛑卮笞児?,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二)非招標方式采購失敗的處理
《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均對采購失敗作了規定,要求必須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文)第三十四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要求必須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必須說明的是,財政部此處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項目終止指的是本項目不再采購了,但條文后面又用了一個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那與之前的本項目都已終止了是自相矛盾,因此不能叫項目終止而應當叫本次采購終止或者叫本項目中止更嚴謹一些(當然在該規定未作修改之前,應當予以遵守,學術探討是另一回事)。
二、財政部的信息公告格式規范的規定
從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來看,沒有廢標公告,只有終止公告,但財政部87號令第二十九條對于終止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其終止公告指的是項目取消,不再采購的公告。因此如果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第一次采購失敗不能發終止公告,即使按交易習慣也只能發代理機構自創的口頭語“廢標公告”。
總結:招標方式采購的,第一次采購失敗是否發布廢標公告法律沒有規定,采購人可依交易習慣自主發布;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失敗應當發布項目終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