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評標專家可以使用廢標權
有些招標代理公司編制的招標文件中的評審內容重于實質性的內容,比如把投標文件的密封性要求設置得無比繁瑣,既要簽字又要蓋章,既要先正副本分開包,又要將分開包裝的再統一打包等;還有的甚至要求專門印制密封類專用紙等,在對投標文件評審的過程中,逐一核對字有多少行、一行多少字、用的什么字體、有沒有逐頁小簽、有多少錯別字……只要有一樣不合格,就一票否決。形式評審是需要,重形式而輕內容是一種形而上學的做法,是避重就輕,應當予以糾正。
某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某博物館安保服務公開招標項目結束后,收到供應商Y公司的質疑。事由是:Y公司投標文件中的法人授權書多三字“簽字或”按無效投標處理不合理。
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該質疑進行復議,原評標委員會認為,該項目招標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落款為“法定代表人:(蓋章)”字樣,而Y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與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格式不符合,篡改了招標文件的內容,認為該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不通過,維持原評審結果。采購中心根據復議意見進行了質疑答復。
那么招標文件中給定的投標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嗎?哪些問題可以歸為形式性審查?
為了方便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招標代理公司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通常會在最后一章把需要投標人提供的部分內容以“格式”的形式列出。那么,這些給定的格式可以更改嗎?
有的格式涉及到實質性條款,有的則為形式性條款。具體如何判斷,還要以招標文件的約定為準。對于不影響投標文件實質內容部分則應放寬處理?!蛾P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中規定,采購人、招標代理公司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因此,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僅因為投標文件多了“簽字或”三個字就判定投標無效過于隨意,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公司編制,也不存在篡改招標文件內容一說。根據38號文,項目評審應重實質輕形式,并將投標文件裝訂、紙張、文件排序列為非實質性問題。也要求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簡化、明確。
在具體實踐中,建議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明確列出投標無效、廢標條款,或以清單的形式附在招標文件后面,方便投標人和評審專家查閱。對于評審專家,應慎用“廢標權”,凡招標文件未列入投標無效、廢標條款的,或未列入資格性、符合性審查項的,不應判投標文件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ㄒ唬┓蠈I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 的;
?。ǘ┏霈F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ㄈ┩稑巳说膱髢r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ㄋ模┮蛑卮笞児?,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