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招標在政府采購中應用較少的原因分析
政府采購法中明確了幾種采購方法,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政府采購法對招標方法具體實施要求做了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采購中最常見的采購方法是公開招標,而邀請招標則比較少,據有關數據統計,邀請招標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占比不足10%,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更是低得可憐,是邀請招標采購方式不好嗎?還是邀請招標有什么重大缺陷?單一來源則是更少的可憐了,難尋蹤影。
首先我們看看邀請招標的適用條件: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那么什么是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采購的?舉個例子,5nm的光刻機,除了阿斯麥,別無二家,這樣的話只能是單一來源采購,如果放寬到7nm的光刻機呢,除了荷蘭的ASML,還有日本的NIKON和CANON,選擇又多了一些,至少有3家了,這樣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就是可以了。
其次,為什么很多政府部門在采購過程中并沒有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呢,小編分析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公開招標方式已經深入人心,大家都習慣了公開招標,要去改掉某些習慣性的東西不是一天半天就能完成的事,二是有些審批部門為了防止采購部門在采購過程中發生腐敗現象,防止采購人與供應商串通勾結,要求采用公開招標;三是有些采購人也是怕瓜田李下,避免向特定客戶發出邀請,怕被誤解暗箱操作,直接公開招標,不少的政府采購項目只有10萬、20萬元的也是公開招標,甚至有個只有不到2萬元的采用了單一來源采購。說明現在花錢的也怕審計的,寧愿走一下流程耽誤時間,也要采用招標方式,這樣面對審計部門、紀委部門的時候心里不慌。
最后,小編要說的是采用合適的招標方式,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門的執行效率,不是非得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在合法合規的提前下,采用最合適的采購方式,節省采購時間,降低采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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