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質疑處理案例分析
某北京招標代理公司受北京市政府采購某部門的委托,組織貨物招標,在公布招標結果后,某投標人A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認為評標委員會對評標標準和評分辦法把握有偏差,提出重新招標的訴求,招標代理機構部分工作人員在查閱了評分后也認為有些主觀分確實有待商量,支持重新招標,但是有一部分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認為用再次招標的辦法推翻前次評標的結果沒有法理支持,那么招標代理機構在接收到招標質疑的時候該怎么辦?
1、投標人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必須是采購項目活動的當事人;在質疑有效期內書面形式提出質疑;質疑書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
2、質疑內容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招標文件存在限制性、傾向性條件;招標文件未按規定程序補充、澄清與修改的;評標專家和招標人應該回避的,未回避的情況;存在串通投標、提供虛假資料的情況。
3、收到質疑函后首先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及時、主動與質疑的投標人進行溝通,了解質疑的想法、訴求,質疑函簽收后,但這并不證明質疑成立,第一步審核是否提供了法律文件,如授權委托書、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提交質疑、是否參加該項目的投標等,否則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拒絕接收質疑。第二步是質疑人與質疑問題的關系,如果質疑人在資格預審時已經出局,則無權對評標過程、評標結果提出質疑,以次類推。第三步是招標代理機構對質疑內容進行初審,如果屬于資格審查、初步評審、詳細評審的錯誤,可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邀請質疑人、公證人員和招標人對質疑內容進行逐條核對,形成復核結論,出具質疑答疑書,報監管機構備案,并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披露信息。但是不能對所有的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即不得重新評標,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如果不是客觀的錯誤,而是不同評委之間的評分分數不同,或者評委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主觀經驗評分,則不認為是評標錯誤,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所涉及的評分作出說明,不能改變原有的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