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案例中學《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2019年初山東某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A在廠區的東邊有塊空地,企業想用自有資金建設一條生產線,用于汽車零部件的鑄造,內容包括廠房建設、設備采購和試運行,企業A在與施工企業B達成了施工總承包的合同,合同價格為1.2億元人民幣,2019年汽車行業下滑企業效益不好,企業A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企業B,稱該合同無效,原因是沒有走工程招標流程,企業B在與企業A溝通后沒有達成一致,向企業A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合同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屬于合同法管轄范圍,應該繼續執行,法院判決該合同有效。下面小編就該案例和大家共享一下什么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以及上述工程招標項目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
從上述法律法規中可以認定,該案例既不屬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也不屬于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更不屬于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因此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屬于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管轄范圍,屬于合同法管轄范圍,因法院認定企業A與企業B簽訂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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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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