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標過程中采購人代表能否發表傾向性意見
在評標過程中經常會有招標代理公司在評標前會讓招標人代表(常說的甲派,通常也是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對招標項目進行介紹,其目的主要有幾點,一是讓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迅速了解項目的基本情況,另外一個目的是對項目的投標情況、現場勘察情況等也有個基本的了解。很多甲派沒有怎么參加過評審,對整個流程不是太清楚,常常會發生甲派在介紹項目的基本情況的時候會表達出與某個投標人有深入的接觸,發表傾向性意見,一般這個時候招標代理公司或者評標委員會會提醒甲派注意,但有時如果甲派經常參加項目的招標投標,其說話就會比較有技巧,無形之中就委婉表達了傾向性意見。評標過程中采購人代表發表傾向性意見是違法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別是招標代理公司被抽到年審的時候,對招標代理公司也會有嚴重的影響。下面和小編一起看看法律是如何對發表傾向性意見進行規范和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中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招標代理公司有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義務;采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說明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委員會要互相監督,對有意無意存在發表傾向性意見的時候要互相提醒和糾正,避免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對違法情況,相關監督部門有權要求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已經公布中標結果的,其中標無效,對相關法律責任人進行處罰。
在此小編也提醒各位招標代理公司,隨著監管體系的完善和事后監管的加強,現場錄像和錄音無間斷進行,在發現甲派代表有傾向性意見的時候一定要制止,如果在財政審查的時候被查出來,其后果可能是禁止代理財政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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