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踏勘和投標預備會案例講解
工程招標項目中的投標預備會一般是現場踏勘完成后,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參會人員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程設計方、所有投標人,各投標單位提出相關問題,由招標人解答,整理成會議紀要,招標人確認蓋章后,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并做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解決招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答疑解惑,為開標做好準備。
案例分析:某工程招標項目規定招標人、工程設計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和所有投標人上午9點在工地現場集合進行現場踏勘,招標代理機構在9點的時候發現還有兩家投標企業沒有到場,因為不知道是哪兩家逐點名確認。在隨后的投標預備會議上,招標代理機構在會議室設置了簽到處,投標預備會議招標人針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招標人都逐一進行了解答,并針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書面澄清,經招標單位確認蓋章后,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之前發送給所有的投標人,在現場踏勘之后的第二天,另外一家企業A由于時間匆忙在看到澄清文件后才知道有一個重要的地方沒有留心,因此提出要重新再看一下現場,經招標人同意,由招標代理機構組織企業A到現場再次進行了踏勘,招標代理機構針對企業A的問題形成了會議紀要,并經確認后發送給了企業A,那么請問題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什么問題,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
1、招標代理機構現場點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這樣容易導致投標人相互串標的違法事情發生;
2、投標預備會議上,招標代理機構在會議室設置了簽到處,與上一條是同樣的錯誤;
3、招標代理機構組織企業A到現場兩次進行了踏勘,違反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的“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4、企業A再次踏勘后,招標代理機構形成了會議紀要,并經確認后發送給了企業A違反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的“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