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中能否以業績作為資格項
在招標投標中,投標人最重要的一份工作就是找業績,找合同,合同業績是最好的證明材料,證明自己是最適合這個項目的投標人,而且一般業績分還不少。既然過往業績如此重要,那么招標代理公司在做資格審查的時候能否以業績做為資格項呢,如未達到相關的業績,就不能參加項目的投標,做為資格審查的否決項?
這個問題起源是來源于2016年武漢某大學的射線顯微成像系統采購項目,該項目在資格審查文件中要求“投標人近三年在中國市場上業績不低于10臺/套”這個否決項,在個否決項最終導致了某投標人向財政部的投訴,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部分招標投標領域知名人士認為該項目限制了一部分企業的參與,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另一部分人認為,這是采購人的需求,防止不正當競爭和低價中標,減少沒有經驗的投標人中標而給采購人帶來損失的風險,財政部給的答復是符合實際需要。
很多招標文件中經常會出現類似的評分項“近3年以來合同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類似項目,得1分,累計不超過10分”,那么在評分標準中能否以類似業績做為加分項呢?部分人認為該條款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但財政部給的回復是招標文件業績要求是評分項,而不是資格性條件的,符合項目實施和履約的需要,只要業績要求不涉及特定的項目要求,特定的施工單位,就不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所以我們可得得出結論:業績可以做為評分項,但不能做為資格項,業績在做評分項的時候,不能以特定的項目,特定的品牌,特定的施工單位為要求,就不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
2020年11月16日 17:35
?瀏覽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