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在招標投標中是否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首先我們要確定一個原則,就是招標項目的性質,招標項目是否是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包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還是自愿招標項目和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兩種情況。下面小編從兩種情況來分析確定中標人的原則。
1、確定中標人的原則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招標投標法中并沒有說明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因此我們需要從其他法律法規中去尋找相關的依據。
2、對于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人確定的原則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第六十八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中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對于自愿招標項目和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法律如沒有明確的條款進行規定,因此,只要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即可。
4、結論
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等原因,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對于自愿招標項目和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只要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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