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參與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仍需要在經營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只是手續較為簡單,任何分公司都沒有注冊資本的概念。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中對招標人的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從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了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這一條就明確規定投標人是法人組織,分公司是沒有的
從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表達中可能看出,投標人是法人組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總公司)承擔,因此可以認為,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標或簽署合同,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或爭議時,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不能以分公司的財產作為其債務的擔保手段。因此,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投標人參與投標,也不能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和歧義,建議招標代理公司在編制招標文件的時候,對投標要要有一個明確的定義,避免發生分公司參與投標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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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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